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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肇事罪公诉意见书

分类:汽车知识

2022-07-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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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交通肇事罪公诉意见书

对于交通肇事罪,由于法律规定这属于公诉案件,因此一般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,因此在向法院起诉的时候就要提供一份交通肇事罪公诉意见书,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交通肇事罪公诉词。因此,想必大家都想知道,关于交通肇事罪公诉意见书是怎样的?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!


交通肇事罪公诉词


东检公诉刑诉〔2015〕1177号


被告人吕某甲,男,1981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1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住浙江省东阳市**镇**村**路**巷**号。曾因赌博,于2005年6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千元;因赌博,于2012年7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;因赌博,于2013年5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;因赌博,于2014年4月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,于2015年5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经本院批准,于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。


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,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2015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。
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
2015年5月3日凌晨0时39分,被告人吕某甲饮酒后驾驶未经检验的车牌号为浙******小型轿车,途经本市**镇**路与**路交叉口路段时,与由赵某甲驾驶的搭载刘某某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相撞,造成车损及赵某甲受轻伤、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。案发后,被告人吕某甲逃离事故现场。2015年5月3日凌晨3时许,被告人吕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。


根据东公交认字[2015]第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:吕某甲饮酒后驾驶车辆,行经路口未确保安全,且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,负事故主要责任。


经鉴定,被告人吕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65mg/100ml,属酒后驾车。
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
1、户籍证明、抓获经过、接警单、强制措施凭证、机动车驾驶证、行驶证复印件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、保险单、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、血样提取登记表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、行政处罚决定书、谅解协议书、收条、住院病历、电话记录等书证;


2、证人周某某、葛某某、吕某乙、赵某乙的证言;


3、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;


4、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;


5、物证检验报告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;


6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;


7、视频资料。


本院认为,被告人吕某甲饮酒后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,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造成一人死亡、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,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且肇事后逃逸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
此致


东阳市人民法院


代理检察员:潘善辉


2015年8月5日


附:


1、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。


2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。


3、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。


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交通肇事罪公诉意见书的内容。通常构成交通肇事罪造成的损害都是很大的,而肇事者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,也是不会免除刑事责任的,此时最高可以对行为人处15年有期徒刑。如有其它疑问,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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